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用的国产客、货汽车(不包括专用设备和附属装置)。其他汽车参照执行。
1一般技术要求
1.1装配的零件、部件、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。各项装备应齐全,并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条件安装。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、部件的设计,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。
注: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、改装的技术文件(下同)。
1.2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。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,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3%。
1.3驾驶室、客车厢应形状正确、曲面圆顺、转角处无褶皱,蒙皮平整,无松驰、污垢及机械损伤等缺陷。
1.4喷漆颜色协调、均匀、光亮,漆层无裂纹、剥落、起泡、流痕、纹绉等现象。不需涂漆的部位,不得有漆痕。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。
1.5驾驶室、客车厢、货厢及翼板左右对称。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:驾驶室、翼板、客车厢不大于10mm,货厢不大于20mm。
1.6座椅的形状、尺寸、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。
1.7门窗启闭灵活,关闭严密,锁止可靠,合缝匀称,不松旷。风窗玻璃透明,不眩目。
1.8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,锁止可靠。转向盘自由转动量(带转向助力器的除外),总重不小于4.5t的汽车不大于30°,总重小于4.5t的汽车不大于15°
1.9离合器踏板、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手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。
1.10仪表、灯光、信号、标志齐全,工作正常。
1.11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。
1.12限速装置应铅封。
1.13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。
1.14各部运行温度正常,各处无漏油、漏水、漏电、漏气现象。但润滑油、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。
2主要性能要求
2.1发动机起动容易,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、无异响。
2.2传动机构工作正常,无异响。离合器接合平稳、分离彻底、操作轻便、工作可靠。变速器换挡轻便、准确可靠。
2.3转向机构操纵轻便。行驶中无跑偏、摆头现象。前轮定位、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。
2.4制动性能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》(试行)的规定。
2.5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30 km/h滑行距离应不少于220m。
2.6带限速装置的汽车,以直接挡空载行驶,从初速20km/h加速到40km/h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。
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汽车自重之比(马力/t) | 加速时间(s) |
10-15 | <30 |
>15-20 | <25 |
>20-25 | <20 |
>25-50 | <15 |
>50 | <10 |
2.7带限速装置的汽车,以直接挡空载行驶,在经济车速下,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%,汽车走合期满后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。
2.8驾驶室、客车厢不得漏水。汽车在多尘路上行驶,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,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/m3时,驾驶室、客车厢内的含尘量不得高于车外含尘量的25%。
2.9汽车噪声应符合GB1495-79《机动车辆允许噪声》的规定。
2.10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2.11汽车性能测试条件见附录A(补充件)。
3检验规则
3.1大修竣工的汽车,经检验合格,应签发合格证。
3.2大修竣工的汽车,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,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、承修单位名称、修竣出厂年、月、日等。
3.3修竣的车辆,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,办理出厂交接手续。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。
4保用条件
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汽车应给予质量保证,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,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km。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,合理使用、正常保养的情况下,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,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。
附 录 A
测 试 条 件 ( 补 充 件 )
A.1性能测试应在平坦、干燥、清洁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,长度和宽度适应测试要求,纵向坡度不大于1%的直线道路上往返进行。测试数据取平均值。
A.2除本标准规定外其它条件参照GB1334-77《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》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,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。